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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1/10/30 0:53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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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方便群众办事,提高登记效率,9月6日,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通告:10月1日起,在德州市市本级范围内,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。

在德州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范围内,申请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状况,以登记原因文件或权属来源文件(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、存量房买卖合同、赠与合同等)中记载的权利取得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。申请人因抵押、转让等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状况,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处分权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。

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醒:以下五种情况仍需审查婚姻状况:未经公证办理继承(受遗赠)转移登记的;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申请加减名或离婚析产办理转移登记的;申请房改房、经济适用房、集资建房、拆迁安置住房等*策性住房登记的;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;登记机构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审查婚姻状况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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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更好地便于市民了解*策,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了《*策解读》,以一问一答形式,解答群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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